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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永青仪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项目补充信息 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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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关于“贵阳永青仪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项目补充信息 披露的公告
项目编号:G62021GZ1000001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
信息披露日期:0000-00-00 至 0000-00-00

关于“贵阳永青仪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项目补充信息

披露的公告

 

贵阳永青仪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62021GZ1000001)信息披露公告的第二部分“增资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中“投资方资格条件”第(一)条第2款:

投资者至少成立满一年,提供以下资料:

(1)经审计的三年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年份至投资者登记阶段提交材料时的财务报表);

(2)控股股东或基金管理人情况说明;

(3)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4)所投资企业的名单。

由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补充为:

投资者至少成立满一年,提供以下资料:

(1)经审计的三年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年份至投资者登记阶段提交材料时的财务报表);

(2)控股股东或基金管理人情况说明;

(3)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4)所投资企业的名单。

由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特别说明: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受至少成立满一年的约束;存在以下第(1)、(2)项规定的情形的,无需提交经审计的三年财务报表:

(1)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报名,报名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者系该基金管理公司拟作为基金管理人参与新设的1个或1个以上的基金。但该基金管理人需承诺在增资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新设的基金全部设立完成,由新设的1个或1个以上基金作为投资者承继增资协议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并提交成立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证明。

(2)报名人为已依法设立的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报名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者系该私募基金参与新设的1个或1个以上的基金。但该私募基金需承诺在增资协议签订后15日内新设的基金全部设立完成,由新设的1个或1个以上基金作为投资者承继增资协议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并提交成立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证明。

(3)报名人为已依法设立的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作为投资者直接参与本次增资。

项目信息披露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