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湿地公园旁两宗土地使用权(抵债资产)转让(第二次挂牌)
标的名称 | 六盘水市钟山区湿地公园旁两宗土地使用权(抵债资产)转让(第二次挂牌) | ||||||
项目编号 | QYJR-2021-109 | 转让底价 | 415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3月22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
公告周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 标的类别 | 土地使用权(抵债资产)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7号 | ||||||
法定代表人 | 成勇 | ||||||
注册资本 | 40852.93万元 | ||||||
经济类型 | 混合所有制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200MA6DJB9G13 | ||||||
债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其他部委监管□省级国资委监管□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200MA6DJB9G13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 | ||||||
二、土地简况 | |||||||
土地公告信息 | 地理位置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西延伸段(明湖湿地公园旁) | |||||
权证编号 | 1号地块:市国土国用(籍)第20150409号 2号地块:市国土国用(籍)第20150410号 | ||||||
土地使用权证面积 | 1号地块:6666.67平方米 2号地块:12733.4平方米 | ||||||
地类(用途) | 综合 |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转让) | ||||||
终止时间 | 2049年11月26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19年3月14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427.83万元 | ||||||
已知重要信息披露 | 一、土地使用权简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西延伸段明湖湿地公园旁两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9400.07平方米(以上两宗土地为相连地块,分别为:1、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66.67平方米,权利证号:市国土国用(籍)第20150409号;2、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733.4平方米,权利证号:市国土国用(籍)第20150410号),土地上有临时板房建筑,原为中铁18局暂用,现已清场搬离。 二、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担保及诉讼情况: 借款人贵州三得利达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贷款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由抵押人贵州三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钟山区南环路西延伸段两宗土地使用权共计19400.0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该笔借款逾期后,贷款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抵押人贵州三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2019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黔02执2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抵押人贵州三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给贷款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暂未过户到贷款人名下。 三、资产存在的问题及瑕疵: 原抵押人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时间较早,相关过户税费需由意向受让人在意向受让前自行到税务机关和国土管理部门咨询。上述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相关规划、拆迁、后期开发、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事项,需由意向受让人在意向受让前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存在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人自行对该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转让相关税费计算:(1)从原抵押人名下过户到贷款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时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人承担。(2)从贷款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过户到受让人名下时产生的税费,由贷款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受让人各自承担卖方和买方的相应部分,购买人支付完全部款项后,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受让人名下。(3)交易服务费由受让人承担。 3.其他重要事项:无。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人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风险提示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人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人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人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固定描述)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人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人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人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因上述土地使用权存在税费、土地规划手续、拆迁等问题,为受让人在挂牌成交后有充分时间完善土地相关手续,转让方同意受让人分六期支付土地转让款,如以挂牌底价4150万元成交,则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15日内支付25万元;第二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3个月内支付25万元;第三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6个月内支付50万元;第四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9个月内支付土地转让款的60%;第五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12个月内支付土地转让款30%;第六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18个月内支付全部剩余付土地转让款项; (2)如出现溢价成交,则溢价部分以50万元为一个区间,在前三期对应应付款项的基础上按每个区间递增2万元,支付当期的应付款项,以此类推叠加计算,后三期支付比例不变。具体为: 第一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15日内支付25万元加递增部分;第二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3个月内支付25万元加递增部分;第三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6个月内支付50万元加递增部分;第四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9个月内支付土地转让款的60%;第五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12个月内支付土地转让款30%;第六期在签订转让协议后18个月内支付全部剩余付土地转让款项; (3)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土地转让款,且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后,再实施土地使用权的交割过户; (4)在受让人竞拍成功后,按协议缴纳完第一期土地转让款后可退还50万保证金,按协议缴纳完第二期土地转让款后退还50万保证金,按协议缴纳完第三期土地转让款后退还50万元,按协议缴纳完第四期土地转让款后退还60万元。如果受让人未能按转让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土地转让款,则出让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与受让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已经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保证金、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全部不予退还,且出让方有权另行处分上述土地使用权。 4.标的物以转让方交付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意向受让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意向受让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办理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转让方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非转让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意向受让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意向受让人在出价竞买前务必再仔细阅读公告,若意向受让人出价竞买,则视为意向受让人已经知晓披露的公告,届时由于意向受让人失误导致发生损失的,由意向受让人自行承担。意向受让人参与竞价,视同对转让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转让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 | |||||||
受让人资格确认及合同签订 | 1.受让人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让人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2.受让人资格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人需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合同。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人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2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7:00) | ||||||
保证金缴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纳方式 | 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我所指定账户)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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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人未能成为最终受让人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 | ( √ )A.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不超过3次。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 | (√)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人。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六、意向受让人享有权利及义务 | |||||||
意向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在产权转让挂牌前,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如果意向受让人未联系转让方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的,即视为意向受让人已经完全了解并接受产权转让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同时意向受让人负有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人,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人与转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人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人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人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人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人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人。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人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 |||||||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5685805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