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松桃金瑞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阴极板变价项目
2023-10-26
标的名称 | 贵州松桃金瑞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阴极板变价项目 | ||||||
标的类别 | 破产财产 | 挂牌底价 | 465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松桃金瑞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 |||||
注册地(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变价方案》的债权人会议通过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生产物资(阴极板) | ||||
权属证明 | / | ||||||
资产数量 | 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 ||||||
资产所在地 | 贵州铜仁 | ||||||
有效期限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2月28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44.72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标的系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的职责,取得充分处置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2.破产管理人将配合受让申请方,为受让申请方提供相应资产查阅,方便受让申请方全面了解标的的具体情况。 3.受让申请方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申请方应对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受让申请方请自行实地查勘,未查勘的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破产财产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仅以现状转让为准,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整体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评估报告所载清单、数量与实际有误差,即按标的现状转让,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法院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 5.买受双方各自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挂牌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本次标的后,若其中涉及危废物物品、设备、电子产品等,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如因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破产财产转让合同》或拒付挂牌产生的相关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转让所产生的的相关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财产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受让。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8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帐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交纳,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 |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5 万元元或 5 万元的整数倍。 | |||||||
3.竞价人通过自备终端设备登录竞价系统,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财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财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财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资产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资产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包律师 联系电话:15185994486 | |||||||
项目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18685469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