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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4-12-02
项目名称:贵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GP-F-QT-2023225(04)
挂牌价格: 7600万元
挂牌时间:2023-09-19 至 2024-12-09
标的名称 | 贵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2023091901652 | 转让底价 (万元) | 7,600.00 | |||||
公告周期 | 2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M7515)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一) | 转让方名称 | 安吉铭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510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魏大焜 | |||||||
出资额 | 1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330523MA2D5J7Y4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情况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二) | 转让方名称 | 陈一菘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情况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乡云盘村办公大楼一层 | |||||||
法定代表人 | 魏大焜 | |||||||
成立时间 | 2020/11/18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191MAAK440L8P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疗服务;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创业空间服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不涉及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安吉铭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9000% | ||||||
2 | 陈一菘 | 0.1000%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企业名下含一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内,东邻园区东路、南邻云关路、西邻园区西路、北邻双龙北线,宗地面积为42823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标的企业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安吉铭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方)认缴出资99.9万元,持股99.9%;陈一菘(转让方)认缴出资0.1万元,持股0.1%。截止至2023年8月30日,本项目两家转让方均未实缴。由于转让方未实际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后,转让方或受让方补足出资前,将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分取标的企业红利、认缴标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受让方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债权人将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不得继续以其出资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是 ■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价款支付时间 | 根据受让方与转让方最终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交易条件 | 无 |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公告。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 潘经理、耿经理 联系电话: 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