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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金华园(南园)两处商铺转让项目
2021-03-05
项目名称:观山湖区金华园(南园)两处商铺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GP-F-FC-2021001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详见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1-03-05 至 2021-03-24
标的名称 | 观山湖区金华园(南园)两处商铺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P-F-FC-2021001 | 转让底价(万元) | 标的一:425571元 标的二:512370元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3月5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3月24日 | ||||
公告周期 | 20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 ||||
标的所在地 | 贵阳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北段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梁光时 | ||||||
注册资本 | 5,000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100736634241K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情况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置业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本次资产为金华园(南园)2间商铺,其中标的一:商铺B13-负1-2位于B区13栋楼下,建筑面积93.80㎡;标的二:商铺C2-1-1位于C区小广场内C2栋楼下,建筑面积43.74㎡,开间3.95米,最大进深7.9米。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起始时间为2006年5月11日。 |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标的一:观山湖区观山北路西侧金华园(南园)B区13栋 标的二:观山湖区观山北路西侧金华园(南园)C区2栋 | |||||
权证编号 | 标的一:筑房(2011)现售字第(0406)号 标的二:筑房(2012)现售字第(0014)号 | ||||||
建筑面积 | 标的一:93.8㎡ 标的二:43.74㎡ | ||||||
当前用途 | 商业 | ||||||
共有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受让方最终支付价格=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折扣×准时签约折扣。 2、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该自主报价价格为成交价格。 3、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竞价人须在2021年3月25日领取网络竞价手册一份及网络竞价用户登录信息表。竞价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本次网络竞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1000元的整数倍,网络竞价的最终价格为成交价格。 4、最终受让方可享受的付款方式折扣有:一次性付款97折、分期98折、按揭99折;准时签约折扣为准时签约99折,最终受让方须在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竞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签约才可享受该折扣。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按揭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c、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d、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纳保证金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10000元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交纳 | ||||||
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3.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潘经理 刘经理 联系电话:18785079048 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