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2021-03-02
项目名称: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1-105
挂牌价格: 2900万元
挂牌时间:2021-03-02 至 2021-03-04
标的名称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1-105转让底价29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1年3月2日挂牌截止日期2021年3月4日
挂牌公告期3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贵州都市报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类别不良债权转让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广场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强
注册资本叁亿陆仟玖佰伍拾玖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圆整
经济类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所属行业金融
组织机构代码91522600215920226K
经营规模
                 债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如有)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75537529XN 
批准单位名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决议类型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决议、凯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内部审议情况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非批量转让的方案》;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关于研究审议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方案的事宜》;凯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同意金龙房开债权《不良资产债权非批量转让的方案》。 

二、债权简况
公告信息债务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本金余额6200万元
累计欠息6977.21万元
本息合计13177.21万元
债权基准日2021年1月31日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3)第09323号;位于开怀片区凯里至三棵树城市主干道南侧,第九小新校区用地北侧,市公安局用地南侧;占用土地面积100911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地字第520000201333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520000201311508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522601201303272101-A、522601201303272101-B号。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披露事项一、债权来源:
  2014年4月25日,凯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山证券融兴0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乙方(凯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丙方(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名币壹亿元整,用于开发“凯里市马石片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贷款执行利率13.95%(年利率),贷款期限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如被告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2016年4月25日甲乙丙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凯里市)农信社(2014)年委借字2号-补1,合同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止,展期部分利息按照按照2016年3月20日剩余本金6900万元收取,展期部分委托贷款利息丙方分两次支付,第一部分贷款利息由丙方于2016年4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协议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账户,贷款利率为0.55%。第二部分贷款利息由丙方按季度支付,贷款利率为13.2%(年利率)。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到期未能如期偿还,截止2021年1月31日止尚欠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200万元、利息及罚息6977.21万元。
二、抵押担保情况:
  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3)第09323号;位于开怀片区凯里至三棵树城市主干道南侧,第九小新校区用地北侧,市公安局用地南侧;占用土地面积100911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地字第520000201333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520000201311508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522601201303272101-A、522601201303272101-B号,抵押面积1426644.53㎡。
三、催收情况:
  根据2020年5月14日催收通知书显示,借款人及担保人均盖章签收,确认债权本金6200万元,逾期利息5781.34万元。
四、转让标的:

  债权本金6200万元、利息6977.21万元、付息 、罚息及借款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权益。

五、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与项目经理联系,自行对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债权转让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手续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当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4、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2900万元人民币
交纳时间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
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交易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挂牌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其他条款

1、意向受让方正式报名后,均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知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依法自行办理标的转让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自行协商交纳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税、费。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5.交易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备注:缴纳时须注明报名的具体标的名称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0 1701 3348
项目联系人:王忠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 1227 9472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

图片关键词3.意向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图片关键词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