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盘西路、永乐路、曙光路等10处资产招租项目
2023-08-11
项目名称: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盘西路、永乐路、曙光路等10处资产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3200(200)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标的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3-08-11 至 2023-08-24
标的物名称: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盘西路、永乐路、曙光路等10处资产招租项目 | ||||||
项目编号:GP-D-ZL-2023200(200) | 信息披露期限: 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4日(10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公开招租的10处资产位于凯里市,资产按现状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标的清单。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招租资产清单 | ||||||
标的 | 资产位置 | 资产面积(㎡) | 月租金(元) | 保证金(元) | 租期(年) | 是否有原承租户 |
1 | 凯里市营盘西路42号1幢1层11号门面 | 44.33 | 3990 | 9000 | 3 | 是 |
2 | 凯里市营盘西路42号1幢1层12号门面 | 44.34 | 3991 | 9000 | 3 | 是 |
3 | 凯里市永乐路17幢1层1号 | 23.36 | 3854 | 9000 | 3 | 是 |
4 | 凯里市永乐路17幢1层3号 | 28.89 | 4767 | 10000 | 3 | 是 |
5 | 凯里市曙光路108号金马1号商品房12号门面 | 35.86 | 1793 | 4500 | 3 | 否 |
6 | 凯里市曙光路108号金马1号商品房14号门面 | 32.79 | 1640 | 4000 | 3 | 否 |
7 | 凯里市曙光路108号金马1号商品房15号门面 | 35.24 | 1762 | 4000 | 3 | 否 |
8 | 凯里市曙光路108号金马1号商品房16号门面 | 33.05 | 1653 | 4000 | 3 | 否 |
9 | 凯里市曙光路108号金马1号商品房17号门面 | 27.12 | 1356 | 3000 | 3 | 否 |
10 | 凯里市曙光路108号金马1号商品房18号门面 | 25.56 | 1278 | 3000 | 3 | 否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本次资产招租标的1、标的2、标的3、标的4有原承租户,原承租户尚在使用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权。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无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期为3年,第1、第2年租金不变,第3年租金在第2年的基础之上增长5%,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按月支付 | 按月支付租金,遵循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自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日,承租方将按拖欠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资产。 | ||||
履约保证金 | 3个月租金 | 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缴纳3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标的所包含的全部资产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私自转租);(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租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4)非招租方原因承租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若承租方不另行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所有权从已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上述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 张经理 联系电话:17385556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