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租赁项目
2023-07-07
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GP-C-ZL-2023149(149)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511265.00元(3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3-07-07 至 2023-07-20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租赁项目 | ||||||
项目编号:GP-C-ZL-2023149(149) | 信息披露期限: 2023.7.7-2023.7.20 | |||||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招租标的为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全线29个车站站厅层的29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资源,商品类型为:预包装食品、饮料、口罩。整体招租(标的清单详见附件1)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一)出租标的范围 根据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设计单位出具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预留位置图纸,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全线29个车站站厅层共计预留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29处(单处设备场地的占地尺寸不超过1.8米×1.8米)。 (二)出租标的现状 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按现状出租,现状为装修完成的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空间位置,承租人负责布设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并自行接入相关资源,须按照出租人相关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期间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相关施工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租赁用途 出租人将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空间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负责在租赁范围内设置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限制条款 (一)承租人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范围。 (二)承租人在租赁标的物范围内设置与自身经营产品相关的自宣广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机身、语音)须经出租人同意方可实施。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授予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承租场地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五)承租人经营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的所有设施及工作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或其他消极影响。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提供稳定的运营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铁建设、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临时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设备),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并在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场地归还给出租人,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自助贩售设备场地租金。 (七)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复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习等,包括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出租人不承担因上述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营管理及安全施工 (一)承租人在投放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时,不能变更和损坏站内空间原有装修,设备不能有尖锐突出部分。 (二)承租人在对车站站厅层的场地布设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时,单台设备不得超过如下限制尺寸:高度:2.0m,宽度:1.8m,深度:1.8m。 (三)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设施及其他环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网络资源等)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同时承担所产生的电费,具体单价、交纳的期限和方式由出租人确定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承租人应保证在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线路的正常运营时间内,正常且稳定提供相关自动售货服务并及时补换货,设置统一服务电话,及时处理设备卡币或卡货等特殊情况。 (五)承租人应保证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销售商品合格并取得相应授权,严禁售卖“三无产品”,若所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争议、纠纷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承租人进场施工、维护,须按照出租人相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承租人负责自助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维护工作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运营秩序,若因维修和保养不当导致影响主业带来的相关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自行做好自助贩售设备内商品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定期组织设施设备防盗、防电等安全检查工作,若因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导致损失,有承租人自行承担。 (八)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提供的自助贩售设备点位布局仅供参考,若因所选点位影响地铁主业运营,以双方最终选择的位置为准。 (九)意向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承诺,在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依照出租人的要求,对本项目范围内的自助贩售设备进行改造,使其具备提供共享雨伞便民服务的能力,改造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承担共享雨伞的日常管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 |||||
对经营单位资质的要求 | 经营单位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意向承租人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三)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四)意向承租人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拖欠租金现象,在2022年无不良履约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五)在全国范围内交通领域(公交、BRT、地铁、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有经营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的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需提供经营合同并附发票)。 (六)意向承租人承诺设置有售后服务电话,服务时间不短于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运营时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七)意向承租人须承诺按出租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八)意向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承诺,在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依照出租人的要求,对本项目范围内的自助贩售设备进行改造,使其具备提供共享雨伞便民服务的能力,改造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承担共享雨伞的日常管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以上报名资料需提供两份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安全生产 | 根据出租人的要求签订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 车站商业资源安全管理协议 | ||||
用途限制 | 经营范围 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开展自助贩售设备经营工作,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饮料、口罩等便民服务产品,且必须符合贵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规定。若承租人因经营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由承租人提出经营方案,获得出租人许可后方可实施。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3年 | (一)租赁期限 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三年。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租,至三年期满为止。 (二)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指承租人可开展布放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相关施工的时间。经营准备期自合同签订日起共计60天,如60天经营准备期届满后,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未实现开通初期运营,则经营准备期自动延续至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初期运营前一日,在此期间内承租人可开展布放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相关施工。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租金,但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经营准备期届满,承租人无论是否开展经营行为,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计算租金和电费。 | |||
挂牌价 | 511265.00元(3年) | 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租金(三年租期)招租底价(挂牌价)为人民币511265.00元,本项目招租最终成交的租金价格按比例分摊至每一年,各年度租金金额支付比例,详见附件2. 租金变更 1.租赁期内,如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实际布设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有所减少,场地租赁费用不予扣减。 2.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交付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有所减少;或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许可后,申请增加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出租人根据实际交付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对租金予以相应调整,参照《评估报告》中的点位价值表及最终成交价按比例反推调整租金。 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交付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有所减少;或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许可后,申请增加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出租人根据实际交付的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场地数量参照点位价值及最终成交价对租金予以相应调整。 | ||||
租金支付方式 | 电费结算和支付: 经营期内,合同经营范围内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生活保供类-综合机柜)产生的电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电费。电费按月结算,具体如下: (一)当月应缴纳电费=承租人当月用电量*当月平均电价。 (二)当月平均电价=出租人当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三号线一期线路的电费总额/当月总用电量。 (三)承租人当月用电量=承租人所有用电设备总额定功率*当月天数*每日设备运行时长(小时)。 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则收缴,具体收缴计划如下: 租金分3个年度计算,每年度租金分2期平均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的3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续各期租金支付时间依此类推。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后首年租金的50% | (一)履约担保的提交 1.为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和责任能够得到积极、全面的行使和履行,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后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取整),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二)履约担保的提取 1.乙方逾期20天未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或其他任何一项费用,甲方可以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为当期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或相应费用;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发生违约或侵权事项产生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转为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充抵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三)履约担保的恢复 若甲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转作其他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已恢复至该金额的书面证据,如果乙方没有按约定将履约保证金足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视为乙方违约。 (四)履约担保的返还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合同终止(包含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终止)。 2.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场地返还工作。 4.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 (五)甲方行使履约保证金项下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减轻或免除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的部分及全部款项转作其他费用提出异议。但乙方放弃因该异议向甲方提起诉讼的权利,且该异议并不影响甲方直接提取履约保证金部分及全部款项的权利。 | ||||
交易保证金 | 10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单位,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业主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单位,并按挂牌底价签订合同。 | 合同内容详见《附件3》。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单位 | 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延期,直至征集到经营单位。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业主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单位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单位接触或协商标的招租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意向经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 ||||||
项目联系人:潘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
附件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场地位置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