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权招租(延期)

2023-05-29
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权招租(延期)
项目编号:GP-C-ZL-202394(94)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3-05-29 至 2023-06-09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权招租(延期)
项目编号:GP-C-ZL-202394(94)信息披露期限: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全长43.03公里,共计29座车站,起于花溪区桐木岭,途经南明区、云岩区,止于乌当区洛湾。本次出租标的为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24个车站的33个便民用房的使用权,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便民用房统计情况详见附件1,本次招租共计33个标的,每个标的单独招租,标的情况详见附件2。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一、现状
(一)便民用房按现状出租,房内已完成天、地、墙装修,防盗卷帘、防火卷帘、供电、通风、给水和消防已由主业统一实施,详见附件5《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便民用房设置情况及预留措施统计表》(下称:《预留措施表》)。如交付时现状与预留措施表存在差异的,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二承租人应根据轨道交通相关规范和出租人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二次装修工作,装修风格必须与车站站厅整体风格相融合,施工材料符合国家消防和质量安全规范和要求。
二、重要合同条款
(一)轨道交通运营优先
1.承租人应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运营的特殊性,如因轨道交通维护、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占用便民用房,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出租人的安排并按出租人书面要求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如因此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赔偿方案。
2.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对车站运营和管理造成干扰,或对乘客形成滋扰等负面影响,并须按照出租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及时、积极、高效解决。
3.鉴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如车站开展必要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习等活动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影响,若影响小于24小时的,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若产生影响的时长超过24小时的,可协商延长相应的租期。
4.鉴于便民用房是轨道交通车站的一部分,承租人应在便民用房配齐合理的消防设施设备,对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并按轨道公安要求安装监控或其他安保设备。
(二)交付
1.便民用房按照一铺一交的原则开展交付工作,以现状作为交付标准。
2.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交付通知书,双方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自交付之日开始计算经营准备期。
3.如承租人无故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自交付通知书载明时间起30日,承租人仍未与出租人完善交付手续的,双方租赁合约自动解除且不退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安全及消防管理
1.自移交之日,便民用房内的安全和消防管理责任由承租人全权承担;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便民用房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2.出租人及其管理人有权对便民用房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和检查;承租人对检查提出的合理整改建议应积极采纳,并及时完成整改。
(四)相关经营手续的完善
1.承租人自行完善其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如未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承租人开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已完成的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
3.承租人明确知晓租赁标的物暂无可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确知晓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五)装修管理
1.如承租人需对便民用房进行改造或二次装修,应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完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再组织现场实施;装修风格必须与车站站厅整体风格相融合,施工材料符合国家和轨道交通消防、质量、安全规范的相关要求。
2.承租人自行承担达到其经营条件所需的装饰装修、改造、设施设备安装等费用。
(六)物业管理
1.租赁期间承租人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但须积极配合车站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便民用房自交付给承租人后,如因承租人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结构或设施设备损坏,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应积极组织修复,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产生妨碍;出租人已预留或安装的易耗品更新或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应对出租标的的结构及与车站共用的消防、供电、供水等除易耗品外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护或维修,确保结构安全可靠、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不得将便民用房进行转租,或用于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八)其他条款详见租赁合同。
三、水电费的计算和收取
(一)水电费的计量以出租人安装在便民用房内的计量设备显示数作为计量依据;如承租人对计量设备准确性由异议,可自行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异常,则由出租人另行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计量设备。
(二)鉴于轨道交通用电单价具有浮动性,每个月的电费按以下规则进行计算(以分为单位四舍五入后取整):
各月电费单价=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全线当月缴费总数/当月全线用电总数
各月应缴电费=当月电费单价*(本月表显数-上月抄表数)
(三)原则上各月应缴水费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以分为单位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属地自来水公司有新的要求或收费标准,则按照自来水公司的相关要求或收费标准支付相应水费。
综合用水单价=自来水单价/1.03*1.09 污水处理费*1.09
各月应缴水费=综合用水单价*(本月表显数-上月抄表数)
(四)出租人每月月底完成抄表后,向承租人发出缴费通知,承租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载明的应缴金额进行缴费;超过7个工作日未完成水电费缴纳且未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人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票据
收据(押金)、发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
单位名称: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对经营单位资质的要求经营单位性质□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报名资质及提交资料: 详见附件4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

用途限制
(一)鉴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封闭性以及在消防和排烟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便民用房内不得经营产生大量油烟的采用煎、炸、炒、烧烤等方式进行现场加工的餐饮,不得经营易燃、易爆、产生严重噪音或严重异味的商品。
(二)便民用房建议用于经营便利店、零售店、特产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洗衣店、预包装食品店、带盖饮品店、展台、咨询台等服务业态。
(三)承租人参与挂牌竞价应提交经营业态说明,经出租人或其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开展现场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承租人更换的新业态不在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应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经营期5年(一)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限自各便民用房起租日起开始计算。
2.自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仍未能交付的便民用房,双方对应的相关权利义务不产生,本合同自动解除;如若承租人仍有意愿承租租赁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未能交付的便民用房,则继续执行原租赁合同。
(二)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为6个月,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租金,但承租人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等因其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经营准备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如经营准备期满且该站点尚未开通初期运营的,则开通初期运营的前一日为经营准备期届满之日。
挂牌价详见附件2
使用权费支付方式
1.租金收取:采取预收方式,每季度一收。
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并收取每期租金(以分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每期应收租金金额=成交价/租赁期限/4
注:租赁期限以年为单位
3.第一期租金的收取:在租赁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 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4.第二期及后续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该便民用房下一计租期前7个工作日内将下一期租金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5.票据
收据(履约保证金)、发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
单位名称: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月平均租金小于等于3000元/月,履约保证金按3000收,3000元/月以上履约保证金按一个月的租金金额收1.鉴于各便民用房大小各异、租金单价高低不同,但是现场面临的违约风险较为一致,结合当前租赁市场上大多数押金采用“押一付三”、“押一付二”的做法,同时综合考虑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各便民用房每月租金不一的特点,拟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为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3.通过挂牌竞价方式产生的意向承租人,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因其自身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没收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且视为承租人放弃本次交易,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待承出租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出租人扣除相关应扣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一)租赁期限内,若承租人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则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或损失等,承租人应将不足部分和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将履约担保的余额无息退回给承租人:
1.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承租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等)。
2.承租人已付清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承租人已将租赁标的按照返还约定交还给出租人。
4.承租人向出租人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承租人收款账户)。
交易保证金详见附件2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注:业主在招商过程中将对意向经营单位的实力、信誉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名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单位,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业主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单位,并按挂牌底价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详见《附件6》。
交易所对招商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资产租赁代理服务标准执行。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单位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延期,直至征集到经营单位。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业主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单位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单位接触或协商标的招商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意向经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项目联系人:潘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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