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的贵州恒安宏贸易有限公司等35户不良债权转让
2023-04-24
项目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的贵州恒安宏贸易有限公司等35户不良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3-022
挂牌价格: 4440万元
挂牌时间:2023-04-24 至 2023-04-26
标的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的贵州恒安宏贸易有限公司等35户不良债权转让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4440.00万元,大写肆仟肆佰肆拾万元整。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 4 月 24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4月26日 | |||||
挂牌公告期 | 3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 |||||||
负责人 | 李强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714306140L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中长资黔商复〔2023〕20号《关于对贵州恒安宏贸易有限公司等35户不良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转让处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对贵州恒安宏贸易有限公司等35户不良债权资产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详见附件清单) | ||||||
债权本金余额 | 309,638,956.33元(详见附件清单) | |||||||
累计欠息 | 利息293,681,923.01元,其他费用3,915,731.30元。 (详见附件清单) | |||||||
本息合计 | 607,236,610.64 元(详见附件清单)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2年9月2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简介:截至基准日2022年9月20日,本次拟处置的恒安宏公司等35户债权资产债权总额为 607,236,610.64 元,其中本金309,638,956.33元,利息293,681,923.01元,其他费用3,915,731.30元。 二、债权涉及的担保及诉讼情况:(详见附件清单) 三、重大事项、风险及瑕疵披露: 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重大事项、风险或瑕疵,该等风险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 2.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金额与处置基准日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标的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本金、利息可能与该处置基准日所列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分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3.标的资产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无法对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移交的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6.受让方在竞买本次转让标的前应已对债权项目进行了详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充分了解,对以上风险提示,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交纳竞买保证金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受让方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受让方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不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受让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评估后作出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次转让标的。 7.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处置基准日后收到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资产,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受让方;同时处置基准日后发生的与主债权相关诉讼、评估等相关费用也将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及资产转让协议》。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在10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交易 |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即可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