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开阳纳米磷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8.12%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20GZ1000023)

2020-09-11
项目名称:贵州开阳纳米磷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8.12%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20GZ1000023)
项目编号:GP-C-CQ-2020037(06)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122.08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0-09-11 至 2020-10-14
标的名称贵州开阳纳米磷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8.12%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20GZ1000023)
项目编号GP-C-CQ-2020037(06)
挂牌价格122.08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0-09-11
挂牌截止日期2020-10-14
挂牌公告期20个工作日
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都市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网
标的所在地贵阳市
标的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一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贵州开阳纳米磷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下窑村
法定代表人周黎辉
成立时间2001-04-28
注册资本101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3097160X6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及项目培训和项目评估;高新技术引进及工程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磷矿石、磷矿砂、磷矿粉、硅石、石灰石、石灰粉等购销。)
职工人数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贵阳昌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8.12%
2黄明益0.98%
3李宏图0.40%
4许凯0.30%
5孙芝斌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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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0万元0万元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35.156307万元0.175687万元34.98062万元
审计机构贵阳恒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审计基准日2020/3/31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20-03-310万元-0.005694万元-0.005694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所有者权益
月报表32.026469万元0万元32.026469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贵州海通达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7/23
评估基准日2020-03-31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31.2万元31.2万元
固定资产

资产总计35.16万元138.41万元
负债总计0.18万元0.18万元
净资产34.98万元138.23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35.63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校舍以及道路、围墙、厕所等构筑物,均位于开阳县双流镇下窑村,多建成于2002年,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2001年开阳县国营双永林场与标的企业签订“双永林场下窑民校旧址转让协议”,约定开阳县国营双永林场将其所属的原下窑校址(包括校舍、校园场地及学校厕所)转让给标的企业。标的企业于2001年6月20日取得开城国用(2001)字第3499号土地证,终止日期为2051年6月;

3.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4.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律师事务所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抵押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122.08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风险提示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保证金交纳事项1、参加本次挂牌交易须先交付竞买保证金至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竞买保证金进账并开具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后方可报名。 2、竞买结束后,竞买方所交的保证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1)抵作成交价款:受让方签定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并交清相关费用后,经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符合规定的,其竞买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由交易所统一结算,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从受让方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2)退还受让方:受让方签定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约定交清成交价款后及相关费用后,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退还竞买保证金的申请,经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竞买保证金,受让方应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3)未竞得人所交的保证金在竞买人提起退保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息予以退还。 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 账 号:11660120030002239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价款支付时间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 25 万元
交纳时间本公告截止日_16:00_时内交纳
交纳方式网银转账

+四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阳昌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中央商务区10号楼12层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黎辉
注册资本250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33608C
经营规模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98.12%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98.12%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决议类型其他
批准文件文号
内部审议情况股权转让告知书










































+五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自主报价方式;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六 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七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八 附件

附件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