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交易项目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交易项目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及资产租赁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竞价,是指信息正式披露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所依据公告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所的网络交易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在项目信息正式披露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按公告约定交纳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交易所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披露确认表》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网络竞价手册》的制作并提交转让方确认盖章。

《网络竞价手册》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网络竞价手册》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信息披露确认表》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条 竞买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网络竞价保证书》,取得网络竞价账号及密码后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交易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网络竞价保证书》,并对逾期提交的《网络竞价保证书》不予接收。 

第六条 竞买人应当及时登录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登录竞价系统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交易所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单》,并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及《网络竞价手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活动终结:

(一)规定时间内,所有竞买人均未有效登录竞价系统的;

(二)竞价时限内,无人出价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经交易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九条 多次报价

  竞买人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进行报价。 

交易所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共同确定报价时限,一般每次报价时限不少于60秒,在报价时限内反有竞价人进行报价的,系统将自动重置报价时限。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加价应为《网络竞价手册》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十条 一次报价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交易所、转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