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
2020-09-25
标的名称 | 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 | |||||||
项目编号 | YG-JRZC-2020005 | 转让底价 | 2665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0月14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标的所在地 | 盘州市 | 类别 | 贷款债权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周正 | |||||||
注册资本 | 14049万元 | |||||||
经济类型 | 集体所有制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所有制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222214700993W | |||||||
经营规模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 |||||||
债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如有)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
内部审议情况 | ||||||||
二、债权简况 | ||||||||
公告信息 | 债务人 | 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 | ||||||
转让基准日 | 2020年9月26日 | |||||||
截至转让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 | 1588.48万元 | |||||||
截至转让基准日累计欠息 | 7058.5万元 | |||||||
截至转让基准日本息合计 | 8646.98万元 | |||||||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 是(采矿权抵押)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来源:2011年7月12日由盘县联社社牵头向上纸厂煤矿发放了社团贷款,合同金额7100万元,其中盘县联社3400万元、钟山联社1600万元、水城联社1500万元、六枝联社600万元,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该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该笔贷款到期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因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拟将该笔债权公开挂牌转让。 二、担保情况:抵押担保为采矿权抵押,采矿许可证编号:5200000820543号,于2011年7月4日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三、诉讼情况:因受煤炭行业发展不景气影响,且上纸厂煤矿受沪昆高铁压覆,借款人停产停建,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清贷款形成不良,盘县联社征求各参团社意见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经调解,作出(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由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分期偿还贷款。因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未按法院《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盘县联社已于2015年7月21日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9月两次向盘县重大项目办公室、省、市铁建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26日,通过市中院扣划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高铁压覆赔偿款5545.59万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0.57万元以及执行费13.92万元后,由参团行社按贷款比例分摊还款。该煤矿除采矿权及设备外已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最终摘牌的意向买受人于挂牌期满次日与我社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2165万元(买受方缴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由买受方委托阳光产权交易所划转给我社),剩余款项于办理债权人变更当日支付给我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 ||||||||
4.受让方资格一旦确认(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 ||||||||
5.《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向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3个工作日内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递交申请时一并递交 | |||||||
交纳方式 | 支票、转账等方式(以实际到账为准)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挂牌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其他条款 | ||||||||
1、意向受让方正式报名后,均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知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依法自行办理标的转让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自行协商交纳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税、费。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181 9860 0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