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车辆)(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0GZ1000515至GR2020GZ1000519)
2020-12-18
项目名称: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车辆)(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0GZ1000515至GR2020GZ1000519)
项目编号:GP-B-ZC-2020135(89)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详见附件《车辆资产转让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0-12-18 至 2020-12-31
标的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车辆)(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0GZ1000515至GR2020GZ1000519) | |||||||
项目编号 | GP-B-ZC-2020135(89) | 转让底价 | 详见附件《车辆资产转让清单》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0/12/18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0/12/31 | |||||
公告周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标的类别 | 车辆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路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易红磊 | |||||||
注册资本 | 122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000709667064P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设备资产 | 设备、设施 | 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5台车辆处置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
资产现状 | 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 |||||||
共有情况 | 否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5月31日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19.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 19.5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 2、本次转让车辆共5台,可单辆受让,也可多辆受让; 3、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的5台车辆均无违章情况并已全部年审; 5、本次车辆有关信息详见《车辆资产评估清单》。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 |||||||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 20 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 ||||||||
3、转让资产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 ||||||||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5、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 ||||||||
7、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详见附件《车辆资产转让清单》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六、附注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未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联系人:勾先生,高女士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