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21处68项抵债资产处置(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Z12020DF100230至GZ12020DF100290)
标的名称 | 贵阳银行21处68项抵债资产处置(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Z12020DF100230至GZ12020DF100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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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P-C-ZC-2020094(35) |
挂牌价格 | 详见标的清单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08-0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09-03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报名截止时间 |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贵州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
标的所在地 | 贵阳、遵义、毕节等 |
物权类别 | 房产 |
+一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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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 | |||||
法定代表人 | 张正海 | |||||
注册资本 | 32.1802866亿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21449398XY | |||||
经营规模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专题会议纪要 | |||||
批准文件文号 | ||||||
内部审议情况 | 会议审议同意处置 |
+二 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该资产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遵义市、毕节市等地区,共21处资产,类型包括住宅和商业门面,为协议抵债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交予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的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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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详见资产清单 | |||||||
权证编号 | 详见资产清单 | ||||||||
建筑面积 | 详见资产清单 | ||||||||
共有情况或它项权利情况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部分出租(详见资产清单),无担保、查封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0-04-20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9417.25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租赁情况 1.标的第11项房产为出租状态,但尚未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2.标的第26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18年7月18日至2022年2月28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3.标的第34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4.标的第35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5.标的第36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6.标的第37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7.标的第39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8.标的第47项房产为出租状态,承租方有两户,其中一户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为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另一户未签订租赁协议,有《收条》载明租金已交至2021年,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9.标的第48项房产为出租状态,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如有预收租金,预收租金转由受让方享有。 (二)产权证办理情况 标的第4、5、6、7、8、9、10、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项房产系通过法院裁定取得,均尚未办理产权证。 (三)本次转让标的可整体受让,也可单独受让。 (四)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中提及的资产现状,需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转让资产状况以及瑕疵。 |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原则上一次性付款,如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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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缴纳服务费。 4、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款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同意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见资产清单 | ||||||
交纳时间 | 递交申请时同时提交 | ||||||
交纳方式 | 现金(交银行)、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网银转账、电子汇款、支票(需进账) |
+四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五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六 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用于承担对交易参与方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三)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九)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产权持有人应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产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产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七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联系电话 | 0851-86793166 |
+八 附件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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