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债权转让
2020-12-01
标的名称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YG-JRZC-2020020 | 转让底价 | 496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2月9日 | |||||
挂牌公告期 | 7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阳光产权交易所官网、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 |||||
标的所在地 | 遵义市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石板塘元库区 | 类别 | 债权转让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 | |||||||
法定代表人 | 罗茂高 | |||||||
注册资本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007221437325 | |||||||
经营规模 | ||||||||
债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如有)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关于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债权转让事项的批复(黔银复【2020】245号) | |||||||
内部审议情况 | 同意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债权实施非批量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公告信息 | 债务人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 | ||||||
债权本金余额 | 4939.55万元 | |||||||
累计欠息 | 6096.69万元 | |||||||
本息合计 | 11036.24万元 | |||||||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 是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遵义中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5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893.15 | |||||||
重要披露事项 | 1、债权来源:2013年6月18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130800D217015,借款金额分别为1900万元和500万元,借款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2014年5月18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签订《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BC2014051600000015,借款金额7796万元,借款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拟将该笔债权对外公开转让。2.担保情况:抵押担保:2013年6月18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M08002013000057,将其提供3200吨酱香型窖酒作为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签订《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C2014051600000019,又提供720.83吨基酒作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2014年5月16日李仁刚、申修明、何成新、伍敬琼、陈小林、李婵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C2014051600000015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3.诉讼情况:已诉,目前抵押物第一次拍卖流拍。3.他重要披露事项:(1)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2)债权转让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资产处置服务费》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 ||||||||
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在 /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结构人员等关联人或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交纳金额(币种) | ||||||||
交纳时间 | ||||||||
交纳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挂牌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其他条款 | ||||||||
1、意向受让方正式报名后,均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知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依法自行办理标的转让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自行协商交纳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税、费。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81986006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