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园A区1栋1层3号至17号商铺招租(延期)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金华园A区1栋1层3号至17号商铺招租(延期) | ||||||
项目编号:GP-C-ZL-2020108(45) | 信息披露期限:2020.10.30-2020.11.5 | |||||
标的情况简介:该标的位于金华园A区1栋1层3号至17号商铺,建筑面积为846.73㎡,本次招租方认定的招租面积为805.93㎡。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承租人在承租租赁标的物后的所有经营、管理及 相应手续的办理等由承租人全权负责,因承租人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概与出租人无关;若由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2、自交付日起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不得或不能经营时,租赁期限截止到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租金按当月实际计租天数计算,出租人退还剩余租赁期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如因承租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人须书面告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 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变相整体转租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6、承租人承诺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经营项目,不得用作政府部门禁止的其他 用途。 7、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 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 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人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人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 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9、承租人须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出租人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承租人及时整改,由此造 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违反本协议约定 的安全租赁义务,拒不配合出租人提出的合理安全监管要求,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负责,并不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一)意向承租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 (二)意向承租人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现象,无不良履约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等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 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经营项目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期5年 | |||
租金挂牌价 | 580269.6元/年 | 5年租金合计3047866.07元整,租金每三年按5%递增。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金采用预收方式,遵循先交后用原则。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将第一年的年租金一次性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出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月的经营准备期,经营准备期不收取租金,经营准备期结束后开始计算租金。为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权益及降低风险,第三年的年租金须在上一租赁年度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以此类推。 | ||||
租赁押金 | 一个季度租金 | 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承租人转账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 | ||||
交易保证金 | 12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