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金江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检测编号:G32020GZ1000018)

2020-08-28
项目名称:贵州金江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检测编号:G32020GZ1000018)
项目编号:GP-D-CQ-2020098(17)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1576.22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0-08-28 至 2020-09-24
标的名称贵州金江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检测编号:G32020GZ1000018)
项目编号GP-D-CQ-2020098(17)
挂牌价格1576.22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0-08-28
挂牌截止日期2020-09-24
挂牌公告期20个工作日
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标的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一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贵州金江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头步桥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
成立时间2007-07-10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73733B
经营范围化肥、化工产品(危险化工产品除外)生产、销售。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
2

3

4

5

6

7

8

9

10

主要财务指标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5616.110117万元4691.603825万元924.506292万元
审计机构天成(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审计基准日2020/6/30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20-06-30/-147.408219万元-147.408219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所有者权益
月报5944.555515万元4482.798619万元1461.756896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湖北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7/27
评估基准日2020-06-30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3408.13万元3408.13万元
固定资产2207.97万元2859.69万元
资产总计5616.11万元6267.83万元
负债总计4691.6万元4691.6万元
净资产924.51万元1576.22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576.22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律师事务所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抵押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1576.22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风险提示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保证金交纳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价款支付时间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 315 万元
交纳时间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四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卞平官
注册资本89786.6712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378B
经营规模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批准文件文号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决定










































+五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主报价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六 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七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经理、吴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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