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二号债权资产包转让
2020-10-27
标的名称 | 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二号债权资产包转让 | ||||||
项目编号 | YG-JRZC-2020009 | 转让底价 | 802.52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0月 2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0月 29日 | ||||
公告周期 | 3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 | 标的类别 | 债权转让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凯里东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运大道3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齐琦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货币金融服务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06994368-0 | ||||||
债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公告信息 | 债务人 | 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黔东南启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债权本金余额 | 3414万元 | ||||||
累计欠息 | 2388.92万元 | ||||||
其他费用 | 22.81万元 | ||||||
合计 | 5825.73万元 | ||||||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 是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5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95.21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债权简介: 1.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向林世禄、刘清、胥肖胜、刘勇、林顺锦、李志云、曾兴荣、曾兴玉8人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金额共计3024万元,期限均为1年。其中,林世禄、刘清、曾兴荣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用位于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牌“澜溪国际”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做抵押(规划面积71019.4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8600平方米,纳入评估方位的规划建筑面价合计65044平方米,可出售总面积63623.83平方米,抵押面积51586.53平方米);曾兴荣用位于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牌“澜溪国际”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做抵押(抵押面积2417平方米);曾兴玉担保方式为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其余借款人均为黔东南卓利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发生逾期。 林世禄、刘清、胥肖胜、刘勇、林顺锦、李志云、曾兴荣、曾兴玉8名借款人已签署债务转移协议,将贷款本息全部转移至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2.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于2017年3月向黔东南启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390万元,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黔东南卓利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债权涉及的担保及诉讼情况: 1.担保情况 (1)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物为位于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牌“澜溪国际”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在建工程,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以及黔东南卓利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黔东南启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式为黔东南卓利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诉讼情况 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于2018年6月将借款人胥肖胜、刘勇、林顺锦、李志云、林世禄、刘清、曾兴玉、曾兴荣、黔东南启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丰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凯里市益佳机电设备经营部、凯里经济开发区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至凯里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凯里东南村镇银行到期的贷款本息。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和8月8号下达(2018)黔2601民初1947号、1948号、1949号、1950号、1951号、1952号、1953号、1954号、3701号、3702号、3703号、3704号后,借款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于2019年1月25日和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借款申请暂缓执行。现以上案件已私交镇远人民法院执行,凯里东南村镇银行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项目存在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转让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风险提示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转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4.在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受让方资格确认及合同签订 | 1.受让方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2.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5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6:00) | ||||||
保证金缴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纳方式 | 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我所指定账户)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1.意向受让方按标挂牌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2.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3.《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A.不变更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不超过3次。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张猛 联系电话:13885101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