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剑河县革东镇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6号楼,B区7号楼、9号楼、10号楼)资产对外招租

2024-03-26
项目名称:剑河县革东镇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6号楼,B区7号楼、9号楼、10号楼)资产对外招租
项目编号:GP-D-ZL-2023352(352)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4-03-26 至 2024-04-09
标的物名称:剑河县革东镇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6号楼,B区7号楼、9号楼、10号楼)资产对外招租
项目编号:GP-D-ZL-2023352(352)信息披露期限:2024.3.26-2024.4.9(10个工作日)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公开招租的资产位于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民族风情街,资产按现状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标的清单。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招租资产清单
标的资产位置层数资产面积(㎡)年租金(元)保证金(元)租期(年)是否有原承租户
1革东镇河滨路民族风情街1号(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1层A3-1-7至9号83.71822040005
2革东镇河滨路民族风情街1号(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2层A3-2-11423092065005
3革东镇河滨路民族风情街1号(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2层A3-2-2165.43601075005
4革东镇河滨路民族风情街1号(民族风情街A区3号楼)3层整层178.033876080005
5革东镇河滨路民族风情街1号(民族风情街A区6号楼)2层、3层整层749.32163120350005
6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7号楼)一层B7-1-51202160045005
7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7号楼)2层、3层整层804.51115850250005
8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9号楼)1层B9-1-2至4号87.271571035005
9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9号楼)1层B9-1-6至9号116.362095045005
10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9号楼)2层B9-2-12042938060005
11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9号楼)2层B9-2-2121.551751040005
12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10号楼)2层B10-2-1118.171702040005
13革东镇校场坝河滨路民族风情街2号(民族风情街B区10号楼)3层B10-3-1154.442224050005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2.未经招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资产现状出租。内(外)部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承租方须负责所租赁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租赁资产改变用途须征得出租人许可。
7.标的6、标的7通过资产转让获得,已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8.标的1、标的2、标的3、标的4、标的5、标的8、标的9、标的10、标的11存在抵押情况,本次招租行为已获得抵押银行同意。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承租方性质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资格条件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途限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租期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租期为5年,租金为固定金额,无递增率。
租金挂牌价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租金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按月支付
遵循先交租金和保证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半年支付。承租方自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交付首次租金,承租保证金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收取,以后租金支付时间为上一次租赁期限届满10日以前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日,承租方将按应交租金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10日,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资产。
履约保证金
三个月租金(一)履约保证金,租期3年内履约保证金一个月租金,租期3年以上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
(二)承租方须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0日;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租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三)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租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违约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若承租方不另行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所有权从已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其他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上述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  张经理                联系电话:17385556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