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高公司汽车检测场地招租
2024-03-07
项目名称:环高公司汽车检测场地招租
项目编号:GP-B-ZL-2024082(082)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27.5105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4-03-07 至 2024-03-20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标的物名称:环高公司汽车检测场地招租 | ||||||||
项目编号:GP-B-ZL-2024082(082)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0日(10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标的位于贵阳环城高速公路白云服务区左侧(G6002-83公里处北侧),面积共10420.61㎡,土地现状存在地上建构筑物及汽车检测设备。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鉴于本次转让的汽车检测设备资产附着在检测场地上,与检测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本次汽车检测场地租赁与汽车检测设备转让需捆绑打包进行交易,即意向承租方需同时报名《环高公司一批汽车检测设备转让项目》及《环高公司汽车检测场地招租项目》。 2、鉴于汽车检测设备与汽车检测场地的不可分离性,承租方与招租方需同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检测设备及场地经营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因《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届满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承租方需在三十日内无条件将购置的检测设备拆除并搬离招租方场地,同时将场地卫生清理干净、场地完整交还给招租方。三十日内不清理搬离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招租方有权对上述设备采取一切可行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对外出售、收归招租方所有等),承租方不得对转让方所采取的措施提出任何赔偿,且招租方采取清理处置等措施产生的一切费用从招租方处理设备产生的收益中扣除,若收益不足抵扣费用时招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同时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搬移期间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场地租赁合同》内容见附件。 3、本项目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方,采用“正向多次报价”网络竞价方式,网络竞价的起始价为1778905元(其中《环高公司一批汽车检测设备转让项目》报价占起始价的84.54%;《汽车检测场地招租项目》报价占起始价的15.46%,该比例以两个项目的实际挂牌价进行计算。如首次意向报价高于挂牌价,再明确两个项目金额占比)。 4、最终网络竞价结果产生后,汽车检测场地招租项目最终年租金=最终网络竞价结果*15.46%(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环高公司一批汽车检测设备转让项目最终成交价=最终网络竞价结果*84.54%(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招租方不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添加的任何设备设施、装修工程及建筑物、构筑物负责,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向招租方主张任何补偿。 6、招租方不对场地用途及承租方经营活动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7、相关税费:招租方只提供租金的完税发票,在该租赁地产生或以后产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不得将标的转租、转让或分租给第三方。 9、根据招租情况,必要时,承租人需配合租赁方完成企业尽职调查。 10、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12、若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即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后),30天内未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由招租方发函告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未签订事宜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转为签订合同保证金,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无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装修和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安全生产,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
用途限制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5年(免租期3个月) | |||||
租金挂牌价 | 27.5105万元/年 | 租金从第四年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缴纳,租金按年支付。 | ||||||
履约保证金 | 10万元 |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 | 5.6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提供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5、意向承租方登记表;6、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何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