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中华中路44号营业楼外墙面LED显示屏广告经营权独家代理招商(降价)(延期)
2024-01-04
项目名称:中华中路44号营业楼外墙面LED显示屏广告经营权独家代理招商(降价)(延期)
项目编号:GP-C-ZL-2023286(286)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36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4-01-04 至 2024-01-10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中华中路44号营业楼外墙面LED显示屏广告经营权独家代理招商(降价)(延期) | ||||||
项目编号:GP-C-ZL-2023286(286)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位于营业楼外墙面LED显示屏,面积157.2平方米,长17m,宽9.25m。已在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了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该外墙面LED显示屏于2010年投入使用,存在原经营方。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经营方:■是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有总接口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经营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让、转借。 3.依照标的现状招商。经营方负担合作期内设备日常维护费及电费。 4.经营方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及非招商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经营方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本次招商标的目前均处于经营状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同等条件下,原经营方享有优先权。 7.因标的显示屏已使用了13年,如在经营期内显示屏大面积损坏无法修复,与经营方签订的广告经营权独家代理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经营方性质 | ■法人 ■ 其他组织 □自然人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本次招商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5.意向经营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
用途限制 | 不能播放国家禁止播放的所有信息。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经营期为1年,自招商方将标的移交给经营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 |||
挂牌价 | 36万元/年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先播放后付款,每月结算。经营方自合同签订35日内,交付首次费用,以后费用支付时间为上一次显示屏播放届满30日后5日内支付下一次费用。 | ||||
履约保证金 | 8万元 | (一)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经营方需向招商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届满时退还;因经营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如经营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商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方承担:1、经营方在经营期内私自让;2、经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费用,逾期超过30日;3、经营方在经营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商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三)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经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违约金全额退还经营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交易保证金 | 11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方。 | 报名资料: 1、提供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意向经营方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没有财务报表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意向经营方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和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意向经营方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不需要缴纳的(非纳税组织或纳税零申报的意向经营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意向经营方提供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前3年内(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报名人需书面承诺无以上行为。 5.意向经营方需提供近一年的银行流水记录和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证明。 6、意向经营方应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家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意向经营方登记表。 8、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经营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经营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经营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经营方接触或协商标的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经营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经营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雷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70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