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阳光产权”)会员业务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获贵州阳光产权批准,为在贵州阳光产权进行的各类业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会员在贵州阳光产权从事相关业务,应依法合规、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贵州阳光产权相关规定和制度,对自身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入会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 贵州阳光产权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和专业会员两类。
交易服务会员是指接受委托,主要为在贵州阳光产权开展的各类业务提供项目开发和推荐项目进场、项目推介及推荐投资人、交易辅助等基础服务以及尽职调查、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课题研究等顾问服务。
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能够为贵州阳光产权业主委托方提供各类要素交易及招标采购业务提供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法律、财务、工程、项目管理等咨询方面的专业服务。
本制度所指专业服务是贵州阳光产权根据业主委托方要求为其推选专业服务会员,贵州阳光产权不对该项专业服务负责及收取和支出相关费用。如涉及贵州阳光产权承接业务包含需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成为贵州阳光产权会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贵州阳光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服务会员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悉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产权交易项目服务经验;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其子企业;
(三)贵州阳光产权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专业会员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审计、评估、法律、基金、证券等专业资质;
(二)具有政府、国企或上市公司大型项目投融资经验;
(三)贵州阳光产权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1.《会员入会申请表》;
2.《会员廉洁从业协议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5.公司简介;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三章 入会资格审核
第九条 贵州阳光产权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所有提交入会申请的单位,原则上贵州阳光产权在审核期间将对其开展实地调研和考察,申请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3.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行业内被列入会员黑名单的。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与贵州阳光产权签订《入会协议书》,领取《会员证书》,获得贵州阳光产权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贵州阳光产权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调整的,贵州阳光产权将驳回申请。
第四章 会员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会员考核
年度优秀会员评选。贵州阳光产权每年对会员进行一次会员评优活动,对执业规范、业绩突出、市场开拓积极的会员予以公开表彰。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年度服务业绩、会员年度服务质量、会员业务服务态度、满意度调查等方面。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贵州阳光产权书面告知:
1.会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股东或出资人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类型,应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交书面申请,贵州阳光产权在受理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的,会员应交回原会员资格证书,申领新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贵州阳光产权提出书面申请,贵州阳光产权在受理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阳光产权可以中止会员资格:
1.执业不规范,不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的;
2.收到贵州阳光产权进场项目有对会员投诉的,经贵州阳光产权核查属实且过错方在会员的;
3.其他应当中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中止期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中止期间,会员不得以贵州阳光产权会员名义从事相关业务,并应按贵州阳光产权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规后,可申请恢复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阳光产权可以终止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贵州阳光产权规定的;
2.存在不履行会员义务情形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会员资格中止后,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一年内两次被中止会员资格的;
5.主体资格注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条 会员在贵州阳光产权开展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贵州阳光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
2.采取胁迫欺诈、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有碍公平交易;
3.存在对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进行误导、欺骗等不诚信行为;
4.违反禁止商业贿赂相关规定收送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等;
5.未经贵州阳光产权授权,擅自使用贵州阳光产权的名号及标识;
6.与贵州阳光产权员工有不正当交往行为的;
会员单位因以上情形对贵州阳光产权声誉和经济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贵州阳光产权将即刻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根据贵州阳光产权相关规则、规定开展业务;
2.获得贵州阳光产权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3.获得贵州阳光产权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4.参加贵州阳光产权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5.对贵州阳光产权的工作进行建议;
6.可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将会在贵州阳光产权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贵州阳光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3.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4.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5.接受贵州阳光产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核心会员资格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核心会员的定义
核心会员是为贵州阳光产权整体发展、业务拓展做出积极贡献,在贵州阳光产权建设发挥发展中出谋划策、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的合作单位。
第二十四条 成为核心会员的资格条件
1.通过业务合作使贵州阳光产权实现业务营收累计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2.对贵州阳光产权所涉业务领域法律法规清晰了解;
3.对贵州阳光产权所涉各业务流程、操作十分熟悉;
4.对贵州阳光产权战略发展布局提供资源支撑和可行性宝贵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核心会员所享权利
1.核心会员项目合作比例将区别于普通会员,具体比例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合作费用控制管理办法》中核心会员合作比例规定执行;
2.同等情况下,根据项目需要,贵州阳光产权将优先推选核心会员为项目委托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贵州阳光产权组织的重要大型研讨会优先邀请核心会员参与;
4.邀请核心会员参与贵州阳光产权战略发展和策划;
5.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共谋发展;
第七章 会员合作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合作中所需提交的资料
凡会员为贵州阳光产权项目提供交易服务的,项目过程中须按照《会员合作项目服务内容及应提交资料清单》内容要求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交相关资料作为会员合作印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合作费用是会员通过整合资源和专业能力,贵州阳光产权根据会员在交易活动中提供服务的完成情况向会员支付相应的合作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提供服务后,贵州阳光产权按双方约定将合作费用支付给会员,具体项目合作及支付方式另行商议。
第二十九条 核心会员在连续两年内未能为贵州阳光产权业务提供有效服务的,贵州阳光产权将直接取消其核心会员资格列为普通会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下发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阳光产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