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受理申请操作细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受理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的委托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方向交易所提出正式披露申请,按交易所的《应提交资料清单》准备资料并向交易所提交。

第三条 转让方提交资料符合披露要求的,交易所与转让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四条 交易所应协助转让方填写《信息披露确认表》,并根据转让方盖章确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提交的有关项目资料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信息披露确认表》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纸质附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资产转让原则上不能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确认表》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可以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遴选方式。

第九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确认表》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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