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国有租赁业务操作规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国有租赁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租赁业务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规范指南(试行)》、《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租赁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法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租赁业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招租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将其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开展物业租赁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开展物业租赁的可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租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租赁原则上不得作为租赁标的。

第七条 通过交易所进行的租赁业务实行公开遴选制度,公开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等其他遴选方式。

第八条 租赁业务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交易所、委托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参与物业租赁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一条 委托方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交易时,应与交易所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委托方根据租赁挂牌资料的清单向交易所递交挂牌资料。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委托方提交的赁挂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委托方提交《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并确认盖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方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通过审核后由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交易公告期限原则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间将根据委托方需要进行市场推广。

第十五条 交易所协助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对标的进行查勘。

 

第四章 报名登记及资格审查、确定

第十六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交易所提出承租意向申请,并递交《意向承租方报名申请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须知(租赁)》及相关报名材料。交易所对意向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意向方应按项目要求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委托方可按照《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如明确变更信息重新披露发布内容的,交易所将向委托方出具《信息披露期截止后的情况说明》,再收到委托方披露信息变更函及变更确认盖章的《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后,交易所将根据新的披露信息对项目进行重新挂牌。

第十九条 公告期满,只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名的交易所向委托方出具《信息披露期截止后的情况说明》并提请委托方及时对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核予以书面回复,委托方对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资格审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方,意向方接收《意向承租资格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报价响应书》。交易所在收到意向方提交的《报价响应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条 公告期满,若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的,交易所将《信息披露期截止后的情况说明》书面告知委托方,在取得贵公司书面回复或同意后,我所将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经确定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到交易所领取网络竞价手册及竞价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由意向承租方进行报价,交易所将网络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给委托方及承租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应按照招租项目公告、交易须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委托方签署《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向交易所递交一份原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如确认最终意向承租方后,租赁双方无法签署租赁合同的,或提出终止交易的,请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后,向交易所提交函件,交易所将同步在官网上进行有关公示。同时交易所将按挂牌价格向委托方或承租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又解除的,产权交易所可以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第六章 交易收费

第二十五条 非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按约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二十七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贵州阳光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自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交易所自收到交易双方《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本规则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