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产权市场平台的资源配置功能,融合各类资本和资源,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和规范增资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增资活动是指增资方通过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并择优确定投资方以实现增资。

企业增资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相关方的正当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增资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增资方是指通过交易所实施增资的企业法人。

增资方作为增资信息公告的责任主体,应对所提交的增资相关材料及增资信息公告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投资方是指符合并接受增资信息公告的投资方资格条件及要求,自愿通过交易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

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方公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对所提交的增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交易所为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择优活动、结算交易资金、出具增资凭证、公告增资结果等服务。

    根据各方主体的需要,交易所及交易所会员等专业服务机构可接受其委托提供方案设计、项目推介等服务。

第六条 交易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实施增资活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七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决策和审议批准等事项,形成书面决议,由增资方向交易所提出增资申请。

第八条  增资方在交易所实施增资活动,应当公开发布增资信息公告。增资信息公告包括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增资方认为正式披露条件成就,可直接申请增资信息正式披露。

第九条  增资方申请发布增资信息预披露的,需向交易所提供《增资信息预披露确认表》、增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十条  增资方申请发布增资信息正式披露的,除申请预披露所列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增资信息披露确认表(正式披露);

2、增资方案;

3、增资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增资方公司章程;

5、企业估值相关文件;

6、内部决策文件及上级主管部批准文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增资方应在《增资信息披露确认表》中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资产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遴选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增资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增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2、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增资后股权结构以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等;

3、企业增加资本金的主要用途;

4、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尽职调查事宜以及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法;

5、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三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所将增资信息预披露或正式披露在交易所网站、报刊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四条  增资方为省属企业、挂牌金额较大的项目需在四大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披露。

第十五条  增资信息预披露期间,交易所及时向增资方反馈意向投资方征询情况,也可组织增资方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增资方完善增资方案并拟定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增资信息以正式披露为准。

第十六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交易所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为起始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间,增资方应当接受意向投资方的咨询,意向投资方也可以到交易所所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发布期满未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披露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也可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再次发布信息。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方有意投资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资投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增资信息正式披露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增资信息披露确认表》(正式披露)要求,在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内,将保证金支付到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对意向投资方逐一登记,并在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情况及初审意见书面告知增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增资方应在收到审核意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

增资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收到增资方对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的书面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通知》的形式分别告知所有意向投资人。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意向投资方,交易所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 确定投资主体

第二十五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征集到公告要求数量的意向投资方,由增资方和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合意的,确定为投资方。

征集到超过公告要求数量的意向投资方,增资方按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的约定,可以单独或组合选用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遴选。

网络竞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方的增资条件,通过交易所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组建由增资方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和意向投资方报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综合评议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增资方按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择优结果经增资方最终审议确定后,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有关各方发出增资结果通知。增资方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约定的增资条件及择优结果组织增资有关各方签订增资协议,并交交易所存档。

第六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交易凭书》,同时在交易所网站公告增资结果,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

第二十八条  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交易所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增资协议》或签订《增资协议》后又解除的,产权交易所可以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增资过程中,增资方、意向投资方、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对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增资过程中,增资方、意向投资方、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参与增资活动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增资过程中,增资方、意向投资方、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影响增资活动正常进程,不得利用增资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增资过程中,增资方、意向投资方、投资方向交易所提供的资料,由交易所留存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