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增资综合评议实施办法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增资综合评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增资业务中择优确定投资人的活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增资方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时,应在其提交的《增资方案》中明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并制定《综合评议实施方案》。

当合格意向投资方合计认购数量超过增资方设定的增资额上限时,增资方应根据本操作流程和《综合评议实施方案》开展择优确定投资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议,是指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在交易所组织下,评议小组根据《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以分值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第四条  交易所是竞争性谈判的组织者,为竞争性谈判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参与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议实施流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议,是指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在交易所组织下,评议小组根据《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以分值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第七条 企业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投资方的,增资方应在《综合评议实施方案》中明确综合评议的权重分值体系、确定最终投资人方及其认购数量和增资价格的规则,综合评议的时间和评议的程序,拟签订的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和相关责任声明等内容。

第八条 权重分值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增资方应当根据增资条件所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合理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竞投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市场地位、技术、管理、资源、相关承诺及保证措施等内容。权重指标应采用定量指标,确定采用定性指标的,应当符合内容明确、客观、易判断和可操作性。

竞投价格包括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竞投价格的指标分值一般不低于总指标分值的50%。

第九条  交易所应对增资方提交的《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发出《综合评议实施方案》。

合格意向投资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增资方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有关事宜进行澄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交易所,交易所以书面形式转递增资方。

增资方也可主动对已发出的《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澄清,确有必要时,可对已发出的《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合格意向投资方。

增资方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的澄清或者修改作为《综合评议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原方案实施不一致的,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准,但不得与增资公告中披露的内容相冲突。

第十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格式等要求编制竞投文件。竞投文件应当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对其提交的竞投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竞投文件主要包括根据《综合评议实施方案》中设定的权重指标制定的竞投方案、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有关资格文件等。其中竞投方案应与《综合评议实施方案》中设定的权重指标一一对应。

第十一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在按照《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竞投文件密封送达交易所,对逾期提交的竞投文件不予接收。

在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前,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以对所提交的竞投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按要求予以密封后交交易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投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竞投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所在收到竞投文件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评议小组转送竞投文件。评审完成后,竞投文件正本交交易所存档。

评议小组收到竞投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交易所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和谈判地点,并书面通知合格意向投资方。

十三条 评议小组应对竞投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综合评议实施方案》的竞投文件按无效处理。

评议小组可以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对竞投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议小组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竞投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合格意向投资方对竞投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不得超出竞投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投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由增资方代表和评议专家组成,成员数量须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有关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增资人可以推荐专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谈判小组专家。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审核;

(二)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解释或者澄清其竞投文件;

(三) 独立进行评议,对评议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配合增资方答复合格意向投资方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交易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对评议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评议小组成员应独立进行评定,形成自己独立的意见。

评议小组成员根据《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有效的竞投文件评定形成综合评议分值。

第十七条 综合评议活动结束后,评议小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评议报告和投资方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

评议报告应当由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议小组成员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有,并在评议报告中注明该不同意见。

     交易所将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给增资方。

第十八条 增资应在收到综合评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综合评议结果按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及其认购数量等,并将择优结果书面提交给交易所。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增资方书面择优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方及参加综合评议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方发出《增资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 企业增资还需要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遴选方式的,应当结合本办法中其他遴选方式相关实施办法,进行择优选择。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与择优确定投资人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对参与择优活动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不得无故退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按照该名成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有违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择优选择投资方结果的,由交易所与增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议过程中,增资方应向交易所提交《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评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交易所留存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流程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