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受让方登记操作细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受让方登记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期间,向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公告中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

第三条 《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意向受让报价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提交材料齐全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交易所在受理受让申请材料后,对《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允许联合受让的,可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第七条  联合受让体应提交相关协议文本,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联合受让体包含自然人的,应该提供《联合受让协议》有效公证文件。

第八条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期满后,就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所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交易所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交易所依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意向方在规定时间内交保证金视为报名成功,以到账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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