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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介绍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自审????? 选择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材料上报人行备案审批、融资券发行、发行后续工作等操作步骤。

一、企业自审

按照《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规定;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已经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短期融资券发行需求的企业首先应当对照自身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以上发行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二、选择主承销商

《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因此,企业必须选择一家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做主承销商。
由于企业在货币市场的实践经验相对较少,若要在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过程中取得更佳的效果,企业就必须选择一家有实力的承销机构作为其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
不同的主承销商的信誉及把握市场的能力是完全不同的。优秀的主承销商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节省融资成本,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无论对于哪类企业,主承销商的选择都是十分重要的。企业在选择主承销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主承销商的资质和实力;
二是主承销商的融资经验和实战效果;
三是主承销商的综合服务水平;
四是主承销商的收费标准。

三、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

主承销商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与企业共同商讨确定当年融资券发行总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总额的40%),并按照《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协助企业尽快准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报备材料主要包括:
(一)发行融资券的申请报告;
1-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2 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1-3 发行人按短期融资券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义务的承诺
(二)董事会决议或相同权力机构决议: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附录一 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附录二《XXX(企业名称)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备案材料的核查意见》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情况的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均需通过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四、材料上报人行备案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发行融资券进行备案,并下达备案通知书。

五、融资券发行

    1. 接到人行备案通知书后,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2. 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融资券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3. 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但最长不超过365天)
    4. 发行前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将当期融资券的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在融资券发行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情况的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承销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1. 融资券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 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融资券过户
    3. 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六、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

    1.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主承销商等协助做市,进一步加强所承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流动性。
    2. 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融资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4月 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二)每季度后15日内,披露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季度的损益表、上季度的现金流量表;
但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可以豁免定期披露以上内容。
同时,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此外,在融资券存续期内,还要求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开。

七、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企业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企业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融资券投资人支付本息。
主承销商需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注:上述流程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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