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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监 察 厅 文件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于加强自治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
    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通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 ,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来,我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带动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权交易在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和提高。2002年经过整合,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2003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26号令),我区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了规范有序,有法可依发展的新阶段。但是,目前全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二是不规范的场外交易还大量存在;三是存在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四是相关部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把产权交易进入市场作为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工作来做”的要求,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提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现就加强自治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权交易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有利于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国有资产顺畅流动。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除依法批准免于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产权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及其他政府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
     作为企业产权组成部分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自治区各盟市所在地未设产权交易机构的,其本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也应进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功能。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效率优先、便于监管的原则,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为龙头,辐射周边地区产权交易工作,带动全区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使产权交易市场在价格发现、交易撮合、交易鉴证、以及交易信息的发布、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产权交易机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完善各种交易形式,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禁止市场分割或垄断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签约成交、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不断完善交易机构的技术设施,加强产权交易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强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产权交易的高效率和优质服务。
     四、分工负责,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自治区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的要求,自觉推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集团要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股权流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操作,最大限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按照入场交易、公平竞价的原则,抓好行为决策、信息披露、依法鉴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对各直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对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资产、产权处置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在受理企业产权登记、相关变更登记时,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场外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的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行为视为无效交易,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双方有意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参与产权交易终结服务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务所必须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或有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监管、规范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产权交易中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我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国有资产合理、顺畅流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产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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